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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