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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