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