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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