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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