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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