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