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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