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