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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