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