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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