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将疫苗纳入战略物资储备,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加强储备疫苗的产能、产品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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