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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