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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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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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