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