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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