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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