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