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