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一)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制成时间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文件等进行鉴定; (二)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 (三)对被调查人、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 (四)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或者死因进行人身伤亡医学鉴定; (五)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 (六)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材料及其派生物进行电子证据鉴定; (七)其他可以依法进行的专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