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