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权力制约、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