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