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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