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四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一)曾经或者企图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人或者与被调查人存在密切关联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的; (四)其他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