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 (三)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违法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