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留 置 第九十三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行为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意图的; (四)其他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