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