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