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政务处分决定; (二)问责决定; (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 (四)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 (五)复审、复核决定; (六)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