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十)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十一)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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