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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