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需要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依法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 需要延期、暂停、撤销红色通报的,申请发布红色通报的监察机关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安部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办理。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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