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逃人员归案、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追缴后,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应当将情况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和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置,或者请有关单位依法处置。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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