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引渡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引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通过外交等渠道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