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