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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