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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