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