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