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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