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