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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