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