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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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