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