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条 监狱对男犯和女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年龄、刑期、人身危险程度、改造表现、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根据改造需要,确定或者调整罪犯关押监狱。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年龄、刑期、人身危险程度、改造表现、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根据改造需要,确定或者调整罪犯关押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