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