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